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指导意见
(鲁国资法规[2006]11号)
各省管企业:
为加强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论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 号)、《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6 号)等有关规定,就省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重要意义。法律意见书是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职责、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基本形式,是企业进行重大经营决策所依据的重要文件,也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手段。当前,部分企业存在决策程序不规范、内控机制不健全、领导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法律风险时有发生,有的造成了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因此,加强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论证十分必要。企业要深入贯彻依法治企方针,建立和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积极探索企业法律顾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有效途径,加强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有效性论证,更好地发挥法律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二、本意见所称法律意见书,是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就有关问题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领导、决策机构或上级单位提供法律依据、做出法律解释、进行法律审查、分析法律风险、提出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的法律文书。
三、企业决定重大经济事项、订立重要合同、处理重大经济纠纷、解决重要法律问题及其他需要法律论证的事项,应当由法律事务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供企业领导和决策机构决策时参考。
四、企业向省国资委报送改制方案、产权处置或重大资产处置方案、重大投融资项目、规定的核销资产损失项目、制订或修改的公司章程、需要协调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以及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注册资本方案等,应当事前进行法律论证,按不同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作为文件附件报省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