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初中学生学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基〔2006〕69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二期课程改革于2005年秋季在全市初中起始年级全面推广。为进一步深化本市中小学评价和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促进课程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06〕66号)的有关要求,自2006学年起本市将实施初中学生学业评价工作,现将《上海市初中学生学业评价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所辖有关教育单位和学校,并遵照执行。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初中学生学业评价工作的管理,并将实施中的问题和经验及时反馈我委基础教育处(联系人:金莉莉,联系电话:23116707)。
附件:上海市初中学生学业评价工作方案(试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上海市初中学生学业评价工作方案(试行)
一、功能与性质
上海市初中学生学业评价(以下简称“学业评价”)是本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上海市普通中小学课程方案(试行稿)》和各学科课程标准的要求,学业评价要客观、全面和准确反映初中学生在学业方面所达到的水平,体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业的基本要求。学业评价结果既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毕业标准的重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依据。
二、指导思想和改革原则
1.学业评价应有利于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优质均衡地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有利于推进中小学课程改革,有利于全体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2.学业评价要发挥评价的导向功能,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富有个性地发展。
3.学业评价要注重学生学习表现、实践能力、学习能力及多方面潜能的发展。
三、学业评价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