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沪府发〔2006〕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血吸虫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传染病。本市历来重视血吸虫病的防治,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至2005年底,本市已连续31年无内源性急性血吸虫病感染,连续27年无新病人、无新病畜,持续20年巩固消灭血吸虫病的成果。为落实全国血吸虫病防治会议精神和国务院《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继续巩固防治血吸虫病的成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落实
《条例》规定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要根据《上海市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2004年-2015年)》,把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建设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健康城市以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紧密结合,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二)认真贯彻国务院《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各区县、各部门要带头遵守执行
《条例》,切实做好防治规划制定、统筹安排项目、落实防治措施等工作。要按照
《条例》规定,开展有针对性的督促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追究责任。
二、坚持综合治理,突出工作重点
(三)坚持开展消除本市残存钉螺工作。认真开展春秋两季的查螺工作,加强对历史有螺地区的重点监测。重视查灭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查灭螺工作水平。一旦发现有螺孳生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血防技术规范,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措施开展灭螺工作,力争做到一般螺点,当年发现,当年消灭;较大螺区,当年发现,当年控制。
(四)严格防止血吸虫病人的输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主动出击,通过检疫、就业体检等途径,切实加强外来流动人员的血防检测工作。特别要加强对来自疫区的人员和本地外出疫区返沪人员的检测,一旦发现确诊病人,要及时治疗,并依法采取措施。到2008年,力争实现本市有螺村及周边对来自疫区和外出疫区回沪人员受检率超过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