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各地要继续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切实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严格限定开发利润,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依法规范建设、销售和交易行为,真正满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省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各地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落实情况的督查,确保列入省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通过划拨方式及时供应。对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不落实的城市,要适当控制其用地计划指标。
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各市、县每年在进行预算安排时,应根据本地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及财政承受能力,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此外,各市、县每年应按照5%左右的比例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资金,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一并用于廉租住房资金保障。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设区城市在2006年年底前要全部建立,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向县(市)延伸,力争2007年年底前对全省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全部保障到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要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提供。住房租赁市场发育滞后、可租房源供应不足的市、县,可以收购部分现有旧住房,作为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房源。
四、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各市、县政府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及供应时间。要优先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对象的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制定并公布执行。
五、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
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对证件不齐全和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