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6〕8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我省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加快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
各市、县政府要在贯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39号)要求,编制安康居住工程实施规划的基础上,抓紧编制住房建设规划,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明确“十一五”期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的建设目标及分年度建设计划。各市、县的住房建设规划及今、明两年的年度建设计划,要在2006年9月底前上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其中,济南、青岛市的住房建设规划应同时报建设部、省建设厅备案;其他市、县的住房建设规划应以设区城市为单位报省建设厅备案。
二、切实提高中小套型住房供应比例
“十一五”时期,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积极开展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建设,切实提高其在商品住房建设中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各市按照国家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在设区城市范围内调控掌握,并在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予以明确。济南、青岛市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套型面积比例如因特殊情况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
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应在设区城市范围内控制。各市、县应根据当地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确定不同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的套型结构比例。在制定商品住房土地出让方案时,要对项目套型结构比例提出书面要求。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在各管理环节对项目套型结构比例严格把关,对擅自突破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予以立项,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核部门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部门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