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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10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统计局、地税局、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广西银监局《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八月十日

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
(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统计局、地税局、
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 二00六年八月四日)

  房地产业是我区重要支柱产业之一。2005年以来,我区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调控虽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房地产领域仍存在一些问题。为促进我区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监管,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一)充分认识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大局。当前我区房地产发展仍存在区域不够平衡、住房供应结构不尽合理、土地资源紧缺等问题,必须充分运用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在城市规划编制、用地规划许可、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验收等环节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实行全过程的监控。在对有关项目进行审查时,对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达到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的目标。对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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