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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加强灾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价格稳定。
  自治区经委:负责交通运输综合保障,组织救灾应急和恢复生产所需物资的紧急调运;协调、指导工业企业开展救灾工作;协调解决灾区电力、煤炭、石油生产和供应中的重大问题。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恢复灾区的正常教学秩序,帮助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
  自治区科技厅:安排重大抗灾救灾科研项目,推广防灾、减灾科学技术。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应急交通管理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自治区民政厅: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负责无自救能力灾民的吃、喝、穿、住、医等生活救助;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灾情;会同有关部门对自治区财政安排以及中央补助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提出分配方案;采购、管理和调运民政救灾物资;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承担自治区抗灾救灾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抗灾救灾资金预算安排、审核和拨付,监督资金的使用。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预警、预报;协助抢险救灾,负责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依法审批灾后恢复重建用地手续。
  自治区建设厅:负责指导受灾城市抢修因灾损毁的供水、供气、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排除市政险情;参与对震区建筑物抗震性能的评估鉴定,开展震后工程震害调查;指导灾区制定和实施恢复重建规划。
  自治区交通厅:负责保障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因灾损毁的干线公路和内河航道。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抢险物资。
  自治区农业厅: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鼠害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区恢复农业生产。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争取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的国际双边和多边合作项目与无偿援助;组织灾区各种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组织卫生医疗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监测,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并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防控疫情发生、扩散和蔓延;组织开展灾后心理咨询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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