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公用事业管理办公室、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劳动保障管理与服务的通知
(津劳办〔2006〕2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客运出租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劳动保障管理与服务,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依据《
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天津市公共交通客运行业劳动就业管理规定》,按照稳定整体、把住源头、规范就业、参加保险的原则,结合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的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应该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二、受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公用客运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简称客运职介机构),负责从业人员的劳动保障管理和服务。
三、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应归口管理将相应关系转至客运职介机构,并在该机构办理以下劳动保障事务:
1、进行就业登记,申领《就、失业证》。
2、与客运职介机构签订《劳动和社会保障协议》。
3、符合再就业政策规定的,可以在该机构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并注明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再就业标识。
4、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资格证书》,并已将劳动关系转至客运职介机构的,可以申领再就业培训补贴。
5、正在申领失业保险期间,提前停保从事客运出租职业的,将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最多不超12个月)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给予1000至3000元的自谋职业奖励金。
6、参加或接续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其中,参加和接续失业保险可以按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
四、从业人员凭《就、失业证》、《劳动和社会保障协议》、《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或接续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的凭证,申领《客运出租从业人员就业准入凭证》(以下简称“就业准入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