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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广州市金莎职业培训学院增设芳香保健师、美甲师培训项目的复函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广州市金莎职业培训学院增设芳香保健师、美甲师培训项目的复函
(穗劳社函〔2006〕274号)
广州市金莎职业培训学院:
你院2月15日《关于申请增设芳香保健师、美甲师职业技能培训课程的请示》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399号),经研究,同意你院增设培训项目:芳香保健师,级别:初、中、高级;美甲师培训项目,培训级别:初、中、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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