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6]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04]8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和建设部等有关部委《关于
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
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建城[2006]121号)精神,依据《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维护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保持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宏观调控,严格控制出租汽车总量
按照《通知》提出的关于“严禁盲目投入运力,防止过度增加出租汽车数量而导致供求关系失衡”的要求,依据《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本市客运出租汽车发展实行总量控制”的规定,要继续执行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继续暂停发展出租汽车和相关租赁汽车的通知》(津政发[1999]7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5]28号)的有关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区县政府、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审批新的出租汽车和相关租赁汽车,不得审批非轿车类小型、微型车辆用于各种形式的运营,严格禁止投放新的运力。对擅自或变相发展出租汽车和相关租赁汽车的单位和部门,要追究其领导人责任。
二、清理各类收费行为,减轻出租汽车驾驶员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