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验使用村集体所有土地是否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三章 闲置土地和临时用地监管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查验。
凡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报请批准机关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要求用地单位在临近的种植期组织耕种,不能组织耕种的,在种植期前交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费标准为: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
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报经原批准机关,公告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市国土房管局报告备案。
第二十三条 查验临时用地是否超过两年的最长期限。对使用期满的,查验是否及时恢复土地原貌;对临时占用耕地的,查验是否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查验临时用地使用人是否签订临时用地合同,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查验临时用地上是否兴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四章 证后监管程序
第二十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审批发证部门应当于核发证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发证的抄件移交有关证后监管部门,接收方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审批图件移交单》上签收,并立卷建档。
抄件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副本;
(二)土地审批部门对该项目证后监管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证后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