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检查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到建设用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二章 建设用地证后监管内容
第十三条 查验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是否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 查验依法取得审批手续的征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全面落实,未落实的不得进场使用土地。
查验建设项目的施工是否超过批准的建设工期。对建设项目临近施工期限尚不能施工的,通知土地使用者在期满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第十五条 查验土地使用者是否按照《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和要求使用土地。
查验土地使用者是否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六条 查验建设场地的位置,边界线是否与审批部门核定的用地界线相符,拨地界桩是否保留完好,有无超出用地审批范围、超面积建设、违法占地等行为。
查验土地使用者是否依据出让宗地的位置与四至范围对所确定的各界址点界桩进行妥善保护。
发现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未及时向出让方提出申请恢复界桩的,应当予以纠正,责令其恢复界桩。
第十七条 查验土地使用者是否按照审批的拆迁范围,将建设用地(含界外处理地)内应拆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拆除完毕。
第十八条 对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进行查验,查验受让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地上物的拆迁安置,对完成拆迁安置的情况进行核查。
查验土地使用者是否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依法使用宗地上所有已建成的和其后任何时候建造的建筑物及其相关设施。
第十九条 查验村镇建设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
第二十条 查验经审批取得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是否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