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建设用地证后监管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建立和完善监管的程序规范;
(二)利用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快速反映建设用地证后使用情况;
(三)利用卫星遥感,加强对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和对土地利用现状的动态监测;
(四)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加大巡查的范围和密度。
第七条 对建设用地证后进行监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查验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查验当事人提供或者报送与查验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三)进入建设用地或施工现场进行查验和测量,并询问有关人员;
(四)责令被查验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土地使用者和施工管理人员应当配合和接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有关证明文件的查验,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资料。
第八条 建立建设用地证后监管会审会制度。会审会依职能分别由市国土房管局执法监察处、土地资源管理处、土地市场管理处主持,相关处室参加,及时研究解决证后监管工作中的问题。
其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应建立相应的会审制度。
第九条 建设用地证后监管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条件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土地,不得闲置建设用地。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或者建设用地单位领取《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0日内,应当告知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写《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证后监管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坐落地段和土地审批部门对该项目证后监管的要求,事先明确约定查验的阶段和内容,并在《联系单》上注明。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30日内,土地使用者应当告知建设用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