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证后监管暂行办法
(津国土房法[2006]4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建设项目审批后的行为,加强对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开发利用土地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后使用土地及临时用地行为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建设用地证后监管)活动。
第三条 建设用地证后监管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土地、规划审批的图件和各项要求为查验依据,坚持依法查处、严格执法、秉公办事、有错必纠、责罚相当的原则,保证监管行为的合法性。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执法监察处配合土地资源管理处、土地市场管理处依职能对建设用地证后监管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市国土房管局执法监察总队(以下简称执法监察总队)负责依法查处市国土房管局领导交办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证后违法违规案件。
市区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简称市区分局)负责市内六区建设用地证后监管工作,具体承办巡查、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其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行政辖区内的建设用地证后监管工作,具体承办巡查、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建设用地证后监管应当严格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定,以及建设用地审批的图件等为监管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