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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等学校助教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海南省高等学校助教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琼人劳保专[2006]36号 2006年5月12日)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求实创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
  (三)师德高尚,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具有相当业务水平,能履行拟晋升职务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研究生毕业或具有硕士学位,试用合格。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工作一年以上。
  (二)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国语,达到相当大学公共外语四级水平。
  2、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思想政治表现和教师职业道德条件
  1、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2、加强师德修养、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申报职称主要材料弄虚作假者,自发现调查核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晋升助教职务。
  (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1、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
  2、能够在教授、副教授及讲师的指导下运用本专业理论知识、结合实际解决教学、科研中的一般性问题。
  (三)教学业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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