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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等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2006修订)

海南省高等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琼人劳保专[2006]36号 2006年5月12日)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求实创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
  (三)师德高尚,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具有相当业务水平,能履行拟晋升职务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试用合格。
  2、研究生毕业或具有硕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两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教职务四年以上。
  (二)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
  2、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3、符合外语、计算机免试条件的,须经省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思想政治表现和教师职业道德条件
  1、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2、加强师德修养,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任现职期间凡因其思想政治表现、教育教学业绩突出而获地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省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光荣称号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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