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思想政治表现和教师职业道德条件
1、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
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2、加强师德修养,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任现职期间因违法违纪、教学事故等受行政处分的人员,按如下规定处理:受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晋升;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三年内不得晋升;受降职、降级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晋升。
4、申报职称主要材料弄虚作假者,经调查核实,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晋升副教授职务。
(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1、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了解本门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具有为本学科的教学、科研提供决策依据的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理论知识,结合实际,解决本专业教学科研的关键性问题。
3、通过高评委侧重了解其专业知识水平、能力的答辩程序,答辩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档次(外语学科的须用外语述职及答辩)。
(三)教学业绩条件(指担任讲师职务期间)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1、2、3条及条件第4、5条中的一条。
1、系统地承担过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教学效果优良,任现职以来历年教学评估为“良”以上,其中评估为“优”的次数达50%以上或连续两年评估为优。晋升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的课堂教学评估成绩必须达到“良好”以上档次。
2、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指导助教、讲师、进修教师成绩突出。
3、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均不应少于200学时),其中年均课堂授课时数不应少于160学时。以下情况可适当放宽对课堂教学的要求:兼任校级领导职务或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满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兼任学校中层领导职务或医科院校中从事临床医学教学工作的教师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满工作量的二分之一。新开设专业及艺术类等特殊学科专业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要求,由学校提出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执行。工作量完成情况须由学校教务部门提供原始证明材料。
4、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教学法的研究,其研究成果在教学实践应用中取得良好效果,得到学校教务部门的认可,或在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杂志发表。
5、具体负责过实验室的设计、建设,符合有关标准;或革新实验手段、充实新的实验内容,在促进学员对课程知识的认识和接受方面有较好作用,得到学校教务管理部门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