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等学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琼人劳保专[2006]36号 2006年5月12日)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
宪法和法律。
(二)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求实创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
(三)师德高尚,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具有相当业务水平,能履行拟晋升职务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两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具有硕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讲师职务六年以上。
4、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讲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副教授资格:
(1)获国家“三大奖”或“社会科学奖”三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主要负责人)。
(2)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
(3)参与完成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1项,其中本人独立完成1个以上子项目的研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IP》、《SSCI》或《AACI》所收录1篇以上。
(二)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
2、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3、符合外语、计算机免试条件的,须经省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条 评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