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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等学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2006修订)

  3、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过2项以上经过鉴定的省社科研究基金资助的社科研究项目。
  4、作为主要成员(前三名)参与完成2项以上省委、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对本省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研究课题。
  5、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项(一等奖三名,二等奖前两名,三等奖独立完成)。
  6、获国家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前三名)或省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二等奖前两名,一等奖前三名)。
  7、积极推动学科创建及发展、国民经济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艺术、体育:(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1、2条中的一条及3-6条中的一条)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国家级期刊或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水平。
  2、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或公开出版15万字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译著1部(如系合译,本人翻译不少于15万字);或受聘担任国家部委规划教材的主编、副主编,主编的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2部;或主编(第一主编)一部被多所高校正式采用为教材的教科书(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3、艺术表演或艺术作品在文化部门或有关专业协会主办的专业汇演、汇展中获国家级大奖1次以上;或由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协会主办的个人专题音乐会、专题作品展1次以上;或公开出版音乐作品专辑、音像专辑、画集(册)1辑(册)以上。
  4、本人或本人训练的学生代表国家参加世界性体育比赛或参加全国体育比赛且获个人、集体项目前六名以上成绩。
  5、获国家教学成果奖三等奖或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二等奖前两名,一等奖前三名)。
  6、积极推动学科创建及发展、国民经济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五)其他
  1、在高校从事公共课、公共基础课教学20年以上或从事临床医学教学的教师,以发表论文作为评审条件的,在国家级期刊或权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数量可减少1篇。
  2、在高校从事公共课、公共基础课教学,教学工作总量超过同类型教师规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并获校级教学一等奖的教师,在国家级期刊或权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数量可减少1篇(已符合上一条款的教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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