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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等学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2006修订)

  4、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教学法的研究,其研究成果在教学实践应用中取得明显成效,得到学校教务管理部门的认可;或在省级以上教学研究杂志发表。
  5、指导校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设计、建设,符合有关标准;或革新实验手段、充实新的实验内容,在促进学员对课程知识的认识和接受方面有明显作用,得到学校教务部门的认可。
  (四)科研业绩条件(指担任副教授职务期间)
  自然科学:(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1、2条及3-7条中的一条)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学科论文不少于5篇,其中至少有2篇在国家级期刊或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
  2、公开出版8万字以上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8万字);或公开出版12万字以上有水平的本专业译著1部(如系合译,本人翻译不少于12万字);或受聘担任国家部委规划教材的主编、副主编,主编的教材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2部教材);或主编(第一主编)1部被多所高校正式采用为教材的教科书(本人撰写不少于8万字)。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三大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下同)三等奖以上1项(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两名,三等奖主要负责人)。
  4、具有提出本专业研究方向或开拓新领域的能力,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过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1项以上。该项目须经有关专家鉴定且已产生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或科研成果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5、作为主要成员(前三名)参加1项以上省级科研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获省级二等奖以上。
  6、具有高水平的学术、技术创新能力,创建新的学科领域,获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至少有1项专利技术被推广,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第一发明人)。
  7、获国家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前三名)或省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二等奖前两名,一等奖前三名)。
  社会科学:(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1、2条及3-7条中的一条)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不少于6篇,其中至少有3篇在国家级期刊或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水平。
  2、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或公开出版15万字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译著一部(如系合译,本人翻译不少于15万字);或受聘担任国家部委规划教材的主编、副主编,主编的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2部;或主编(第一主编)1部被多所高校正式采用为教材的教科书(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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