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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等学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2006修订)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思想政治表现和教师职业道德条件
  1、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2、加强师德修养,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任现职期间因违法违纪、教学事故等受行政处分的人员,按如下规定处理:受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晋升;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三年内不得晋升;受降职、降级、留用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晋升。
  4、申报职称主要材料弄虚作假者,经调查核实,自处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晋升教授职务。
  (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1 、对本门学科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门学科发展前沿的状况和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具有为本学科的教学、科研提供决策依据的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理论知识、结合实际,解决本专业教学、科研重大的关键性问题、在省内本学科学术界有较高的知名度。
  3、通过高评委侧重了解其专业知识水平、能力的答辩程序,答辩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档次(外语学科的须用外语述职及答辩)。
  (三)教学业绩条件(指担任副教授职务期间)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1、2、3条及第4、5条中的一条。
  1、系统的承担过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必须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效果优良,得到所授课班级学生和系(室)教员的普遍肯定。任现职以来历年教学评估为“良”以上,其中评估为“优”的次数达60%以上。晋升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的课堂评估成绩必须达到“良好”以上档次。
  2、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能力,指导助教、讲师、进修教师成绩显著。
  3、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均不应少于200学时),其中年均课堂授课时数不应少于160学时。以下情况可适当放宽对课堂教学的要求:兼任校级领导职务或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满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兼任学校中层领导职务或医科院校中从事临床医学教学工作的教师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满工作量的二分之一。新开设专业及艺术类等特殊学科专业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要求,由学校提出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执行。工作量完成情况须由学校教务部门提供原始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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