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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
  第五条 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受理人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
  第六条 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于审核的当日办理减免手续。
  对于显然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手续。
  第七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区(县)财政征收机关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15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审核后15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占用耕地1000亩以下的减免,区(县)财政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契税的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市财政局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契税的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减免,区(县)财政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耕地占用税减免,区(县)财政征收机关应向市财政局备案用地批准文件和减免申报表。
  契税减免,计税金额10000元(含10000万元)以下的减免,区(县)财政征收机关应向市财政局备案减免申报表。
  第九条 市财政局应根据备案情况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条 市财政局办理减免的,应将办理情况30日通报区(县)财政征收机关。区(县)财政征收机关应对减免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应由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个人都无权受理。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规定无效,各级财政征收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征收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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