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9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废止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农〔2004〕31号)
各区(县)财政局,开发区、保税区、园区财政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天津市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农税[1990]10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意见》、《
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财政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市财政局办理减免手续。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财政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办理减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