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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2006修订)

  3、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参与完成过一项以上经过鉴定的省社科研究基金资助的社科研究项目。
  4、作为主要成员(前三名)参与完成过1项以上省委、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对本省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研究课题。
  5、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项(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四名、三等奖前三名)。
  6、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前三名)。
  7、在教学法研究、教育教学改革、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得省级以上奖励1次以上。
  艺术、体育:(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1、2条中的一条及3-6条中的一条)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4篇,其中在国家级期刊或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不少于1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水平。
  2、公开出版9万字以上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9万字);或公开出版12万字以上有水平的本专业译著1部(如系合译,本人翻译不少于12万字);或参加编写全国规划教材1部,本人编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1部被多所高校正式采用为教材的教科书(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3、艺术表演或艺术作品获国家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1次以上;或地市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主办的个人专题音乐会、专题作品展1次以上;或公开出版作品1辑(册)以上。
  4、本人或本人训练的学生代表国家参加世界性体育比赛或参加全国体育比赛且获个人、集体项目前八名。
  5、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前三名)。
  6、在教学法研究、教育教学改革、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得省级以上奖励1次以上。
  (五)其他
  1、在高校从事公共课、公共基础课教学15年以上或从事临床医学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发表论文作为评审条件的,其在省级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的数量可减少1篇。
  2、在高校从事公共课、公共基础课教学,教学工作总量超过同类型教师规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并获校级教学二等奖的教师,或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并获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教师,以发表论文作为评审条件的,其在省级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的数量可减少1篇。
  3、年平均授课240计划学时以上者,在省级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的数量可减少1篇。
  4、任现职期间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而获得地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省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光荣称号的,在省级专业刊物发表论文数量可减少1篇。
  5、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本人或辅导的学生参加全国职业技能竞赛获三等奖以上,可作为除论文、论著之外的其他业绩条件之一条。
  第五条 附则
  1、“国家级期刊”指国家各部委、国家学术研究机构、全国各专业一级学会直接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权威学术期刊” 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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