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琼人劳保专〔2006〕3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教科)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教育厅职改办反馈。
附件:1、
海南省高等学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2、
海南省高等学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3、
海南省高等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4、
海南省高等学校助教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1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
宪法和法律。
(二)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求实创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
(三)师德高尚,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具有相当业务水平,能履行拟晋升职务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副教授职务五年以上。申报评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教师,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教授资格:
(1)获国家“三大奖”或“社会科学奖”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或获省部级“三大奖”或者部级“社会科学奖”一等奖的主要负责人(名列第一位)。
(2)获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均须名列第一位)。
(3)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2项,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