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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问题的通知


  对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要开具减免税通知单。纳税人持减免税通知单向房管、土地部门办理有关房屋、土地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两税”减免的备案

  对占用耕地1000亩以下以及契税计税金额在一亿元以下的减免,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向市局备案减免申报表(耕地占用税减免同时备案用地批准文件)。

  对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以及契税计税金额在一亿元(含一亿元)以上的减免,市局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几项说明

  “两税”申报应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个人都无权受理。

  各级政府、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做出的减、免税规定,一律无效,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要向上级机关报告。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申报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天津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印发〈天津市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农[2004]31号)同时废止。

  附件: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需提供的材料

天津市财政局
二00六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需提供的材料

契  税

  一、减免类型:办公用房

  1、证明其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军事单位的证明材料。例如:事业单位的法人证和代码证。

  2、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承受土地房屋的批复,同时审查是否用于办公、教学等。

  3、房屋买卖合同及所购买房产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二、减免类型:企业改制

  1、改制后的企业法人执照和代码证。

  2、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的材料。例如:经委、调办、主管局或董事会的批复、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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