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地〔2006〕1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稽查一、二分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和《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契税、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两税”)减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两税”减免的申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告知纳税人,办理耕地占用税减免,应在用地申请批准后30日内,向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坐落地的区(县)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申报。办理契税减免,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申报。
二、“两税”减免的受理、审核和批准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见附件),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受理人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全部资料,对情况较为复杂的5日内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全部资料。
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减免规定的,于审核当日办理减免手续;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减免税,且占用耕地1000亩以下的减免,或契税计税金额在一亿元以下的减免,由区县地方税务局直接办理减免手续,实行窗口申报受理、当日审核办理的办法。
对虽符合“两税”减免税规定但情况比较复杂的,或占用耕地1000亩以上以及契税计税金额在一亿元以上的减免,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受理、审核,并在10日内报市局办理减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