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环保重点城市人民政府每年4月20日前,向国家环保总局送交以下材料(含电子版):
“城考”结果汇总表、附表,上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重大进展情况、下年度工作计划,解决的重大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各城市(含国家环保重点城市)人民政府每年3月30日前,向省环保局送交以下材料(含电子版):
1.由城市主管市长审核、签名,分别加盖有关部门公章、城市人民政府公章的“城考”结果汇总表、附表和基表;“城考”指标填报说明(主要说明数据来源、计算过程、指标特异性情况);“城考”总结分析报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对于波动较大的指标须作出剖析和说明);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重大进展情况(500字以内);下一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计划(以表格的形式)。
2.考核年度社会统计公报、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的业务报表、环境统计综合报表和专业报表、环境保护投资项目明细表、主要工业污染物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统计表、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关于“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的调查统计结果。
3.大气、地表水、地下水、交通干线噪声、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点位国家或省的正式批文,如有监测点位调整,提供点位认证的有效文件并加以说明。当年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区域环境噪声原始监测数据及示意图,机动车尾气的原始监测数据(视情况提供一个检测站的一天或几个小时内连续的检测数据,但不少于60辆车的结果)。
4.考核年度及考核上一年度城市集中供热面积、城市气化数统计资料和平面分布图;城市市区自来水供水总量、城市取水总量、类别证明材料;城市国土面积和建成区面积证明材料(考核年度初数据);统计部门提供的全市国内生产总值、市区人口数;编委下达的环保机构批复文件;当年新增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一级水源保护区的批文;医疗废物产生、处置明细表;当年新投产的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5.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六、工作措施
(一)完善“城考”管理体制。各市人民政府对“城考”工作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设立“城考”工作的专门机构,统一组织本级和辖区城市“城考”管理工作,完善“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广大群众共同参与,城市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城考管理体制和“制定规划,分解落实,监督检查,考核评比”的城考运行机制。
(二)制定环境综合整治年度计划。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其作为年度环保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科学制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十一五”规划和年度“城考”计划,明确目标、任务与措施,逐项分解“城考”指标,并层层贯彻落实到政府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同时报省环保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