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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山西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考核目的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是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城市生态理论为指导,发挥城市综合功能和整体最佳效益为前提,用综合对策整治、调控、保护和塑造城市环境,为城市人民群众创建适宜的生态环境,使城市生态系统良性发展。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是我国现阶段重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之一,通过科学的量化考核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城市人民政府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果。目的是改善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实现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全面和可持续发展。
  二、考核范围和对象
  “城考”的对象是城市人民政府。
  “城考”的范围是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朔州、忻州、晋中、吕梁、晋城、临汾、运城11个设区城市,原平、古交、介休、汾阳、孝义、潞城、高平、霍州、候马、河津、永济11个县级城市。
  三、考核指标
  主要内容为环境质量、污染控制、环境建设、环境管理四大类19项考核指标,其中国家16项,省3项,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四、考核程序
  每年度考核一次。程序包括自检自查、初审、会审、现场检(抽)查、审定、公布、通报。
  1.年度末,各级城市统计、城建、卫生、林业、环保、公安、水务、财政、交通、电力、财政、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资委、计划生育、中小企业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做好资料收集、审核和汇总,及时将本单位的城考工作向本级政府报告。
  2.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对政府各部门和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当年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考核,并于次年3月30日前将收集、汇总、总结的资料和自检自查的结果,报送省环保局。
  3.省环保局组织技术小组审查各城市上报资料,下达现场检查通知并派出检查组;召开全省“城考”集中会审会议,形成审核意见;结合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及经常性监督检查情况审定“城考”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和省人民政府。
  4.省人民政府向社会通报全省“城考”结果和排名,公布各市“城考”中的组织协调、材料审核报送等综合考评结果。
  五、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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