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山西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63号)
各城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深化和推进各城市人民政府深入持久地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全面实施“蓝天碧水工程”,切实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工作安排,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对全省所有城市开展“城考”工作。省环保局制订的《山西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城考”工作,设立“城考”工作的专门机构,明确牵头部门,配备专职人员,统一组织本级和辖区城市“城考”工作。全省“城考”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每年组织考核、现场检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城考”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城考”,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科学制订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年度计划,建立“城考”长效管理机制,逐项分解“城考”指标,作为政府年度环保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
三、参加“城考”的11个县级城市,2006年度可按考核指标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进行试报,2007年起正式参加考核。
四、建立协调联动制度。各相关部门要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合作,规范“城考”基础性的工作。各城市的“城考”材料于每年4月10日前报省环保局。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山西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方案
(省环保局 2006年9月)
为进一步推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深入、规范地开展,全面实施“蓝天碧水工程”,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环办发〔2006〕3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