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29日)废止浙江省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1999年3月8日浙江省档案局印发)
第一条 为健全和加强村级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农村各项工作和农民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规范,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档案是指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级企事业单位和农户在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真实记录。
第三条 村级档案工作是农村基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级企事业单位要重视档案工作,明确分管领导,纳入村规范化管理内容。市(地)、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村级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村级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到各类档案综合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一名兼职档案员;配置档案专柜,有档案保管基本设施;确保村级档案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村级单位的档案归村集体所有;村民依法继承或取得的档案归村民个人所有;它们均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及村级企事业单位应建立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制度。凡是反映本村工作活动。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都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擅自销毁。村级档案具体归档和不归档范围的规定由市(地)、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第七条 国家鼓励村级单位、村民向当地档案馆捐赠、寄存和出卖其所有的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第八条村级各类档案按下列规则进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