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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担保机构代偿损失实施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担保机构代偿损失实施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2006]53号)


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科教兴市主战略,更好地发挥信用担保促进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的作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本市担保机构代偿损失实施补偿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六年九月八日

关于本市担保机构代偿损失实施补偿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科教兴市主战略,鼓励担保机构积极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所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担保机构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由政府出资设立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指代偿损失是指担保机构为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因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而由担保机构依担保合同代偿后所发生的净损失。
  第三条 财政补偿按照“鼓励风险控制,损失适当补偿”的原则执行。
  第四条 对单个担保机构所发生的代偿损失,其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视实际损失发生的情况予以一定补偿,但最高不超过该担保机构年末全部在保余额的5%。
  下列情形的担保代偿损失不属本办法补偿范围: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本担保机构实收资本10%的;
  (二)担保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在风险控制中有明显失职、徇私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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