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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四、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

  (十四)深化招生和就业改革。推进注册制的实施。把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作为评价职业学校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指标。

  (十五)实行更加灵活的人才培养模式。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加快建立弹性学习制度,推进学分制、选修制和两年制试点工作。推进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职业学校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

  (十六)推进职业院校学生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中等职业学校的主体专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认定,其毕业生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积极推进体制改革与创新,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十七)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公办职业学校要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推动公办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制度,实习期间企业为学生支付合理报酬。

  (十八)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对民办职业学校在建设用地、税收、收费、教师队伍建设、招生和学生待遇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把职业教育作为中外合作办学的优先领域,积极推进。

  (十九)深化公办职业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能够吸引人才、稳定人才、能进能出的人才流动制度。职业院校聘用短缺专业的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可以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办法由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在职业学校中评选特级教师。设立省、市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双师型”教师岗位津贴。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职称评定机制和评聘办法。

  (二十)统筹高中阶段教育资源。统一制定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政策措施,统一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稳定普通高中的规模,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招生的“三限制”政策。将初中学校动员、引导毕业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列为毕业生“参考率”和“升学率”的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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