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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二)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秩序

  1.全面检查药品生产企业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情况。以注射剂生产企业、国家质量通报有不合格记录企业、举报投诉较多的企业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企业为重点,突出检查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和原辅料购入、质量检验情况等内容,进一步加强对原辅料供应商的质量体系评估。对未能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组织生产的,责令整改,并严格监督整改情况。对严重不符合药品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建议上级部门依法收回其药品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对情节严重、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建议上级部门依法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

  2.对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未取得制剂批准文号擅自配制制剂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进行查处。

  3.以有投诉、举报、存在安全隐患、列入重点监管品种目录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生产血管内支架、骨科内固定器械、动物源医疗器械产品、同种异体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为重点,对企业开办条件符合性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依法清理一批通过注册后不按照注册标准进行生产、不按照注册审批要求进行销售和宣传的医疗器械产品。

  (三)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秩序

  1.突出整治严重扰乱流通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挂靠经营等违法经营活动,坚决打击药品、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出租、出借许可证和批准证明文件以及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出租或出借柜台行为。严厉查处进货渠道混乱、购销记录不完备等违规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购销渠道,严格经营、使用单位购销记录管理。

  2.强化对疫苗等重点品种和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疫苗行为。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

  3.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加大对发布违法广告、群众投诉多和有质量隐患品种的抽验力度。

  4.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相结合,推进农村药品“三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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