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6〕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促检查(以下简称政务督查)工作,实现政务督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政务督查工作,努力推动党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应设立政务督查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政务督查工作。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上级和本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本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上级机关和本级党委转来的批办件、督查件的落实情况。
(五)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批办件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把全市中心工作和阶段性主要工作作为督促检查的重点,及时立项分解督查任务,明确责任目标,积极开展督查工作。
(二)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政务督查工作机构应主要负责抓本级政府和部门的督查工作,并承办或协办上级交办的督查工作。
(三)实事求是原则。政务督查人员要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反映情况,客观、公正地呈报督查结果,为政府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四)讲求实效原则。政务督查工作要力戒形式主义,讲求实效,重在落实,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在事前、事中、事后介入,保证各项决策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