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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0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劳法发[92]75号)


各区、县劳动局,企业主管局:

  现将《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一九九二年九月八日

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劳动工资管理,促进股份公司转换经营机制,根据市政府《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股份公司包括发行人民币股票的公司和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不足股份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公司。

  第三条 股份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用人计划和工资计划由董事会确定,报市劳动局备案。

  第四条 股份公司可自主决定招工的条件、方式、数量,时间和地区。如需招收外省市和市郊农村劳动力或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招聘在职职工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股份公司应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具体办法按上海市劳动局《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沪劳力发【92】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股份公司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全部列入成本。工资增长水平和制约条件由董事会确定。工资总额列支成本办法按财政部、国家体改委《股份制试点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92)财改字第14号文】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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