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收入不论采取何种办法,其水平的确定,应考虑企业规模大小、生产经营难易程度。经考核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指标的,一般可按高于本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1-3倍的水平确定,贡献突出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4倍。经考核未完成规定指标的,按考核办法,相应扣减其年收入水平。造成企业新的经济损失的,要相应扣减本人原有工资性收入,但最低不低于当年市政府颁布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六、管理权限
对经营者收入具体分配办法的制定,以及年终的考核、审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1.市属企业凡属已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国资公司和企业集团的,由授权的国资公司和企业集团负责;其他企业,由主管局负责;无主管局的企业由主管委办负责;区县属企业由区县政府按照本意见的原则,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办法。
2.企业经营者属市管干部的,应将对其的考核办法和年收入水平报市委组织部、市劳动局、市国资办备案。
七、列支渠道
经营者收入应在企业工资总额中列支,并列入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八、经营者收入的支付
1.对经营者年终收入的兑现,其生产经营实绩必须经考核和审计。
2.经营者收入按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倍数关系确定的,可按月预支,年终进行清算。
3.经营者收入超过个人收入所得税起征标准部分,照章纳税。
九、对经营者的有关制约
1.经营者有下列情况的,应扣减或不得兑现经考核后的收入和奖励。
(1)因违反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
(2)因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徒刑的。
2.经营者不得获取按上述办法考核范围以外的其他工资性收入。
3.经营者未经批准不得兼职兼薪。
十、各区、县、局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经营者(除股份合作制企业)可参照上述原则制定具体办法。
十一、企业其他正职领导的收入办法参照上述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