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0日)宣布失效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改进完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收入管理的试行意见
(沪劳综发(95)44号 1995年5月7日)
各区、县劳动局、组织部、财政局,各主管局(公司):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进一步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发展,逐步建立经营者收入与职工工资收入分流管理的办法,现就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收入管理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地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已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经营者,有条件的,可实行年薪制,具体办法另订。
二、经营者界定范围
经营者是指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负有主要责任的经营管理者。一般指企业法人代表。
三、经营者收入的组成
经营者收入是指经营者在考核年度内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包括上级部门对其奖励)等全部工资性收入的总和。
四、经营者收入的考核指标
确定经营者收入,应综合考核以下几项指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2.实现利润或实现利税;
3.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4.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必须考核的其他有关经济指标(以社会效益为主的企业可考核社会效益指标)。
五、确定经营者收入的办法及水平
确定经营者收入的办法一般可采用下列两种:
1.经营者收入,不纳入企业内部分配方案的,其年收入经考核可按本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的倍数关系予以确定。
2.经营者收入纳入企业内部分配,按民主程序决定工资收入水平的,年终经考核可另采取一次性奖励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