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资总量的调控方式
1、独立核算企业的工效挂钩
凡以独立核算企业为单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由企业申报,企业主管部门(委、办、局、控股公司,下同)或由主管部门委托下属的子公司审核后,会主管财税部门审批。
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根据本办法的意见,采用核定浮动比例、增加制约等指标制定对企业的具体办法,实现对企业工资总量的调控。
2、控股公司为单位的一头工资总量调控
部分控股公司由于资产重组、生产经营的特殊性等原因,要求以控股公司为单位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可由控股公司提出申请,其一头工资总量调控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批。凡不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的控股公司,其下属的子公司一般不实行一头总挂办法。
以控股公司为单位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原则上按其所管理的国有企业为范围(不包括经批准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企业)。对范围内企业的具体分配办法(包括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和新增的人均工资),由控股公司根据本市有关工资总量调控政策和企业生产经营、效益情况制定,经会主管财税部门后,由控股公司下达。下达各企业的工资额度,应同时抄送主管财税部门,作为企业工资发放、列支成本和财政监缴的依据。各企业工资发放和成本费用列支的总额度,不得突破控股公司当年允许的清算批准数。
3、几种特殊企业的工资调控办法
(1)由财政给予政策性亏损项目补贴的行业或企业,在完成市下达的生产经营任务的前提下,其今年实际亏损数额低于2001年或财政当年核定的亏损额的,可根据减亏的主、客观原因,在实际减亏数额内安排人均新增工资,人均新增工资按本企业上年人均工资的7%安排,本企业上年人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可按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安排。具体由主管部门申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审批。
某些特定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企业(或行业),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同意,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当年成立的新建企业,生产经营尚未正常、效益不稳定的,其人均工资水平由主管部门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和行业(或全市)平均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盈利情况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当年人均工资增长指导线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