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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发布关于2002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0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发布关于2002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2)6号)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于3月19日就2002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通知:

  一、人均基数的核定

  1、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按企业上年职工平均人数(扣除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的平均人数,下同)、工资清算的实际进成本工资数额核定。按规定动用历年工资结余发放的人均工资加上按上述规定核定的人均工资,在2000年实际发放的人均工资加上2001年适用的工资增长指导线以内的部分,可核入人均工资总额基数,但不得作为调整人均效益基数的依据。

  对原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以后实行分户工效挂钩,今年又要求实行一头调控的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其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按原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最后一次工资清算实际进成本的工资数额和职工平均人数核定。人均效益基数按同年实绩核定。

  2、人均效益基数原则上按企业上年职工平均人数、实现税利或实现利润数核定。

  二、人均新增工资的确定

  企业人均工资应随效益的增减而上下浮动,挂钩浮动比例由企业在1:1之内确定,确定后的浮动比例作为年终清算的依据。企业效益增长的,其允许列支成本费用的人均工资可按人均效益增幅和确定的浮动比例增长;企业效益下降的,其允许列支成本费用的人均工资应随效益下降的幅度和确定的浮动比例而相应下降,但下降的幅度最多不超过核定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20%。

  亏损企业的新增工资,实行与减亏相挂钩的办法。具体为:企业当年亏损比上年实际亏损净减(指消化新增工资后的净减亏)5-10%的,可按人均600元安排新增工资;净减10%以上的,可按人均700元安排新增工资。

  上年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今年实行分户工效挂钩办法的,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虽然人均税利下降但仍盈利的企业,在核定人均基数后,可暂不扣减人均工资总额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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