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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转发上海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咨询门诊等费用报销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0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局转发上海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咨询门诊等费用报销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劳(85)资创字第97号)


各主管局,各区(县)劳动局:

  最近,上海市卫生局、财政局发了《关于咨询门诊等费用报销问题的通知》。经与市卫生局研究,根据《通知》精神,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转知如下:

  一、咨询门诊(包括专家挂牌)费用

  1、在非指定就诊医院咨询(就诊),所有费用均由病人自理。

  2、在指定就诊医院咨询(就诊),医药费可由职工单位支付;挂号费按职工单位原挂号费报销标准报销,超支部分由病人自理。

  3、在指定就诊医院咨询(就诊),属于下列情况的费用,由病人自理:

  (1)滋补营养膏方门诊的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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