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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4年本市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失效]

  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企业建立和完善前述机制的实际情况,会市财政局审核。并在收到申请2个月内下达审核意见。

  四、对已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企业的管理
  1、企业应在次年初将上年工资执行情况按附表二、附表三填列后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区县审批的由区县汇总),在2月底以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企业在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对企业工资总额、人均工资、人均实现税利和利润进行专项审计,并在4月底以前将专项审计报告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3、企业每年应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确定的原则,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当年度的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案。
  4、企业主管部门发生变化的,经现主管部门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后,可继续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
  5、企业投资方发生变化或企业税收征管由市级改为区、县的,经主管部门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
  6、企业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无视经济效益好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情况,随意提高或压低职工工资水平的,或当年发放的工资总额与当年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水平不一致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7、凡未按本通知规定实施的企业,从当年起退出试点,并按面上工效挂钩办法执行,人均工资和效益基数按试点前最后一年的清算数核定。

  五、自主决定工资水平企业根据集体协商确定发放的工资总额,可根据有关规定按实列支成本费用,年终不再进行工资清算。

  六、选择少数有条件的集团或行业,探索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具体办法另定。

  七、本通知未及其他问题,按《关于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3]18号)执行。

  八、区县劳动保障、财税部门可参照上述原则,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区县所属的转制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略)
  1: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申报表
  2: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企业 年度经营者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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