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外经贸委系统的进出口企业,在完成外经贸委下达的出口创汇工作目标的前提下,实行出口创汇(海关统计数)和效益(实现利润或实现税利)双指标考核办法。其中,出口创汇占40%,效益指标占60%。人均出口创汇基数原则上按企业上年出口创汇数核定。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总量调控,继续实行百元产值和实现利润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有条件的企业应逐步提高与实现利润挂钩的比重,降低与产值挂钩的比重。其他有关问题和计算口径的方法继续按《关于2001年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1〕36号)执行。
五、审批手续
凡按本通知实行工资总量调控的企业或控股公司,应提出书面报告,原则上在8月底以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送审批部门,逾期不报的,按自愿停止实行工效挂钩或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处理。审批部门一般在收到报告后一个月之内予以批复。
六、企业工资的成本管理
按规定发放的人均工资总额由企业成本费用列支,其中新增工资列支成本费用,以企业不亏损或减亏为原则。
七、各种劳务用工的费用开支
企业应加强内部用工和工资管理,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规范劳务用工行为。劳务用工的费用开支总额,一般控制在本企业上年清算确认的实际使用额度之内。因生产经营需要,企业劳务费开支总额确需突破规定额度的,可由企业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商主管财税分局核定。
八、年度工资清算的具体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制定后另行下达。
九、集体企业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十、对区县管理企业,由区县劳动保障、财税部门参考上述原则,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一、其他有关问题,按《关于2002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2〕6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