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0日)宣布失效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2003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3]19号 2003年4月9日)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2003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均基数的核定
1.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按企业2002年职工平均人数(不含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下同)、工资清算的实际进成本工资数额核定。按规定动用历年工资结余发放的人均工资加上按上述规定核定的人均工资,在2001年实际发放的人均工资加上2002年适用的工资增长指导线以内的部分,可核入人均工资总额基数,但不得作为调整人均效益基数的依据。
2.人均效益基数原则上按企业2002年职工平均人数,实现税利或实现利润数核定。
二、人均新增工资的确定
1.企业人均工资应随效益的增减而上下浮动,挂钩浮动比例由企业在1:1之内确定,确定后的浮动比例作为年终清算的依据。企业效益增长的,其允许列支成本费用的人均工资可按人均效益增幅和确定的浮动比例增长;企业效益下降的,其允许列支成本费用的人均工资应随效益下降的幅度和确定的浮动比例而相应下降,但下降的幅度最多不超过核定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20%。
2.亏损企业的新增工资,实行与减亏相挂钩的办法。具体为:企业当年亏损比上年实际亏损净减(指消化新增工资后的净减亏)5-10%的,可按人均700元安排新增工资;净减10%以上的,可按人均800元安排新增工资。
3.由财政给予政策性亏损项目补贴的行业或企业,在完成市下达的生产经营任务的前提下,其今年实际亏损数额低于2002年或财政当年核定的亏损额的,可根据减亏的主、客观原因,在实际减亏数额内安排人均新增工资,人均新增工资按本企业上年人均工资的8%安排,本企业上年人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可按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安排。具体由主管部门申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