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0日)宣布失效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上海市“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细则》中条款更正的通知
(沪劳保发[1990]103号)
各主管局,各区、县劳动局、卫生局:
市卫生局、劳动局、财政局和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沪卫工卫(89)字第2号文关于颁发〈上海市"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细则〉中第十三条:"本细则中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因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治疗所占用的生产和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其经费开支计入生产成本"。
现更正如下:
第十三条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凡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治疗所需经费开支计入生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