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0日)宣布失效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单位招收技校毕业生办理用工登记手续问题的通知
(沪劳技发[1996]58号 1996年6月17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公司):
根据《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的意见,现就本市单位招收本市应届技校毕业生办理用工登记手续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单位录用本市各技工学校毕业生,应本着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
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二、为做好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录用工作,各技工学校应协助用工单位,按毕业生的户口所属区、县编制《上海市---区、(县)职工录用名册》一式四份。<第一联由技工学校留存,第二联由技工学校交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留存,第三联、第四联随学生档案交用工单位>。非城镇户口的毕业生须在备注栏内注明。
三、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审核技工学校报送的录用名册后,按人开具由上海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技工学校毕业生报到通知单"(样张附后),并将开具的"上海市技工学校毕业生报到通知单"返回学校,由学校发给毕业生。毕业生凭"上海市技工学校毕业生报到通知单"直接去用工单位报到。
四、用工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凭"上海市技工学校毕业生报到通知单"复印件及盖上单位公章的第三、四两联录用名册到区、县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所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五、区、县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所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时,应按规定在《劳动手册》里做好记录,并随《劳动力登记表》一并交还用工单位。《劳动力登记表》第1页由劳动者填写。《劳动手册》和《劳动力登记表》由用工单位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