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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1.任技师职务三年以上,并做出突出贡献,在本行业或本局(公司)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知名度;

  2.具有本专业系统的技术理论知识以及高超、精湛的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知识和操作的技能;

  3.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和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等方面成绩显著;

  4.热心传授技艺、绝招,热心培训中、高级技术工人,能指导、带领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5.了解国内外本行业(工种)的先进技术及发展趋势。

  三、比例限额

  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全市原则控制在技师总数的百分之十以内,由市劳动局根据行业规模、特点、技术密集程度、工人技术素质、技术培训、管理基础以及经济效益等情况统筹安排,平衡调剂。各行业主管部门也可按所属单位高级技师设岗、定职情况平衡调剂使用。

  四、职务津贴标准及待遇

  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开始,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同时取消技师职务津贴。

  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按每月50元标准。具体标准在每月40元至60元的幅度内,根据不同的岗位,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也可以照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职务津贴执行,列入成本。

  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及其身体健康状况,经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高级技师所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五、评审组织

  上海市劳动局负责本市高级技师评聘工作,并建立上海市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级技师评审工作。

  行业主管局成立高级技师专业考评小组(按专业工种)组织,由专业考评小组具体组织本专业的高级技师进行业绩考核和技术业务答辩工作,并向市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推荐高级技师人选。

  企业、事业单位在评聘高级技师工作中的职责,由行业主管局确定。

  六、考核内容和要求

  考核内容按各行业生产特点来决定。一般包括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工作业绩和潜在水平等。在坚持全面考核原则下,重点放在工作业绩、分析解决生产技术难题和创新能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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