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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0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劳技发[1993]26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公司):

  现将《上海市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上海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精神,企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和评聘本企业内有效的技术职务(技师、高级技师),技术职务的名称可根据行业特点和历史形成的习惯确定,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本办法仅适用于获取由上海市劳动局颁发的国家劳动部统一印制的《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评聘工作。希按照本实施办法,结合本系统的实际,制订开展高级技师评聘试点的实施意见,并报市劳动局备案,在试点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

  1.上海市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

  2.附表:高级技师推荐材料(略)

  附件:
上海市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适应科技发展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行范围和职务名称

  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聘任制的组成部分。高级技师应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行业具有高超技能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已获得劳动局颁发的技师证书的技师中考评、聘任,不是技师的普遍晋升。高级技师的名称和设置高级技师职务的专业(工种)或岗位的范围,应按照国务院各部、委与劳动部联合下发的“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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