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0日)宣布失效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2)36号)
各有关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2年7月1日起,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35元/人。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