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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0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4)49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各控股(集团)公司:

  经研究,现对本市企业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沪劳保发[96]104号)文件规定支付的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每月分别调整为1673元、1586元、1499元、1412元。

  二、因工致残一级至三级职工的护理(生活护理)费,每月分别调整为924元、739元、554元。

  三、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在职职工,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定期伤残抚恤金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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